离婚孩子迁户口到女方需要办理一系列手续,涉及到的证件主要有离婚证、孩子的户口本、出生证、女方户口本等。一般需先到迁入地派出所开具准迁证,再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最后到迁入地办理入户。
要明确在离婚后将孩子户口迁移到女方名下,不同地区可能在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上存在一定差异,但总体的手续和所需证件有一定的共性。
所需证件:一是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这是证明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重要文件,是办理孩子户口迁移的基础依据。二是孩子的户口本和出生证,户口本可以证明孩子当前的户籍信息,出生证则能证明孩子与父母的亲子关系。三是女方的户口本,它能证明女方的户籍情况以及孩子迁入的具体地址。
办理手续:第一步,女方需要前往自己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也就是孩子即将迁入的派出所,提出户口迁入申请。在申请时,要提交上述提到的相关证件,派出所会对这些证件和申请进行审核。如果审核通过,派出所会开具准迁证。准迁证是孩子户口能够从原户籍所在地迁出并迁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重要凭证。
第二步,女方持准迁证到孩子原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也就是男方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在办理迁移证的过程中,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会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将孩子的户口信息从原户籍中迁出,并开具迁移证。
第三步,女方拿到迁移证后,再回到自己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也就是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孩子的入户手续。在办理入户时,要将迁移证等相关证件提交给派出所,派出所会将孩子的户口信息录入到女方的户口本中,完成整个户口迁移的流程。
在整个办理过程中,要确保所提供的证件真实有效,并且按照派出所的要求准确填写相关表格和材料。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或者不清楚的地方,可以随时向当地派出所咨询,以确保手续顺利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