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男方悔婚,女方是需要归还彩礼的,但存在特殊情形,比如双方已共同生活等,可能不会全额返还或无需返还。
在我国,彩礼的给付往往与缔结婚姻的目的相关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男方悔婚,而男女双方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女方通常需要归还彩礼。因为此时缔结婚姻的目的未能达成,彩礼给付的基础已不存在。
然而,实际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如果双方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彩礼用途等因素,来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例如,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彩礼可能已经用于共同生活开销,这种情况下可能不会要求女方全额返还彩礼。
若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悔婚并要求离婚,若存在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女方也需要返还彩礼。但如果不符合这两种情形,女方可能无需返还彩礼。
此外,在处理彩礼返还纠纷时,还需要考虑证据问题。主张返还彩礼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彩礼的给付情况,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总之,男方悔婚时彩礼是否归还以及归还的具体数额,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