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上停车造成追尾通常停车方责任更大,但具体责任划分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具有合理的通行预期,停车是一种严重违反交通规则且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在非紧急情况下,停车方在高速车道上随意停车导致后方车辆追尾,停车方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这是因为高速公路上车速快,后车驾驶员很难在短时间内对突然出现的静止车辆做出反应并安全制动。例如,在没有任何警示标识的情况下,车辆因驾驶员疏忽或故意在行车道停车,此时后车追尾,停车方的过错明显,应承担较大责任。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会影响责任的划分。如果停车是因为车辆突发故障等紧急情况,并且停车方按照规定在车辆后方一定距离放置了警示标志,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等,而后车驾驶员由于超速、疲劳驾驶、注意力不集中等原因未能及时发现停车车辆导致追尾,那么后车驾驶员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比如,故障车辆在应急车道停车,且按规定设置了警示标志,但后车驾驶员酒驾,未能及时刹车而撞上,后车驾驶员就需为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另外,如果前方因交通拥堵等合理原因停车,后车未保持安全车距导致追尾,后车通常要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在拥堵路况下,驾驶员有义务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以便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制动。总之,高速上停车造成追尾的责任认定要综合考虑停车原因、停车方式、后车驾驶员的驾驶状态等多方面因素,由交警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监控视频等证据来做出准确判断。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