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离婚有两种方式,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可协议离婚;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只能通过诉讼离婚。
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其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时,若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且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可按照正常的协议离婚程序办理。即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然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后,双方再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即解除。
然而,当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无法通过协议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在诉讼离婚中,由于精神病患者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需要为其指定法定代理人。一般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是其法定监护人,但在离婚诉讼中,配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法定代理人,此时应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代理其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会判决准予离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婚前是否了解、婚后感情状况、患病原因及治疗情况等。此外,在财产分割等方面,法院也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进行处理,适当照顾精神病患者的利益,以保障其今后的生活。
总之,精神病患者离婚需要根据其精神状态选择合适的离婚方式,并且在整个过程中要遵循法律规定,充分保障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