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办理结婚证公证,通常需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件、结婚证、证明婚姻关系的其他材料、公证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身份证件是必不可少的。当事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若为集体户籍的,需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对于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这是为了确认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保证公证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结婚证是核心材料。要提供结婚证的原件,该证件是证明婚姻关系的直接证据。如果结婚证遗失,当事人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夫妻关系证明书》,以此来替代结婚证作为证明材料。
证明婚姻关系的其他材料也可能需要。比如,若婚姻关系发生在结婚证之前,可能需要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等材料,用以证实婚姻关系的起始时间和真实性。
还需填写公证申请表。当事人需前往公证处领取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在表中详细、准确地填写申请公证的事项、个人基本信息等内容。申请表中的信息是公证处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必须确保真实无误。
此外,若委托他人办理,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公证处可能还会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在上海办理结婚证公证时,务必提前了解所需材料,准备齐全,以免耽误公证办理进度。同时,不同公证处可能在具体要求上存在细微差异,可在办理前先电话咨询相关公证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