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首先来了解个人所得税。根据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这里的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比如印花税等。
例如,小张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股权以100万元转让,该股权原值为60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为2万元。那么应纳税所得额就是100-60-2 = 38万元,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8×20% = 7.6万元。
其次是印花税。在股权转让中,印花税是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税率为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这里的所载金额就是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金额。无论是个人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还是个人股东与企业之间转让股权,都需要缴纳印花税。并且,印花税是由立据人即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缴纳。
比如,甲与乙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金额为200万元,那么甲和乙都需要缴纳的印花税为200×0.05% = 0.1万元。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还会涉及其他税费或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如果符合相关条件,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个人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要充分了解相关税收政策,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税务问题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