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可以抵给第三人。在法律实践中,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以物抵债协议可以约定将抵债物抵给第三人。
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以物抵债抵给第三人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实践基础。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以物抵债协议中明确约定将抵债物抵给第三人,并且该第三人表示接受,这种约定是有效的。例如,甲欠乙债务,丙对该抵债物有需求,甲、乙、丙三方可以协商一致,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将甲的特定物品抵给丙以偿还甲对乙的债务。
从实际操作层面,这种做法也有其合理性和可行性。在商业交易中,可能存在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以物抵债抵给第三人,可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债务的妥善解决。比如在三角债关系中,A对B有债权,B对C有债权,C有一批货物,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将C的货物抵给A,能够快速清理各方之间的债务。
然而,以物抵债抵给第三人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一方面,抵债物的所有权必须清晰,债务人对抵债物要有合法的处分权。如果债务人无权处分抵债物,可能会导致以物抵债协议无效,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以物抵债抵给第三人的过程要遵循法定程序,比如涉及不动产的,需要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涉及动产的,要完成交付。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第三人真正取得抵债物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以物抵债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抵给第三人,但在操作过程中要注意相关的法律风险和程序要求。

法律依据:
《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将事先抵押、质押给债权银行的财产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折价归银行(指中国银行,下同)所有,用以偿还银行债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依法拍卖或变卖抵、质押财产,并以变现所得优先受偿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以物抵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