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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违法是什么时候开始的规定

2026-01-06 06:5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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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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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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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违法的规定自2004年5月1日开始。而醉驾入刑的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将酒后驾驶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这部法律的实施,为打击酒驾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该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随着酒驾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不断增多,其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日益凸显,为了更有力地打击酒驾行为,尤其是醉酒驾驶行为,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醉酒驾驶从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行为,极大地提高了对醉驾行为的惩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此后,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和细化。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醉驾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指导。这些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构建了较为严密的打击酒驾、醉驾的法律体系,有力地维护了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秩序。

酒驾违法是什么时候开始的规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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