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协议不成时,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在涉及探望权的案件中,当父母双方就探望权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是法院判决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明确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探望权,并且在协议不成时有通过法院判决确定的途径。
法院会重点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会从子女的年龄、性别、生活习惯等方面进行考量。例如,对于年幼的子女,可能会判决较为频繁但时间较短的探望方式,以避免子女长时间离开熟悉的环境而产生不安。如果子女已经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法院也会适当听取子女的意愿,但这并非是决定性因素。
法院会考虑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包括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时间、经济状况等。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居住距离较远,法院可能会判决较长时间间隔但每次探望时间较长的方式;如果一方工作繁忙,可能会在时间安排上进行合理调整,以确保探望能够顺利进行。
另外,法院判决的内容通常会明确探望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时间方面,可能会具体到每周、每月的某几天或者某个时间段;地点可以是不直接抚养方的住所、子女的学校或者其他合适的场所;方式可以是单独探望、与其他亲属共同探望等。
总之,法院在探望权协议不成时的判决是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保障子女健康成长和父母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做出公平、合理的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