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提出离婚而男方不同意,女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来解除婚姻关系。
在我国,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要求男女双方自愿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男方不同意离婚时,协议离婚这条路走不通,女方就只能选择诉讼离婚。
女方提起离婚诉讼,首先要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是向男方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男方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然后,女方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主要包括起诉状和证据。起诉状应当记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等事项。证据方面,需要收集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比如男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的证据。这些情形在《民法典》中被明确规定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事由。
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先进行调解。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如果调解成功,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法院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解除。如果调解无效,法院会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判决。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判决准予离婚;如果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可能会判决不准离婚。女方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女方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六个月后可以再次起诉,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通常会增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