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当得利产生债务,受损方有权要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利益。若得利人拒绝返还,受损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当因不当得利产生债务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
得利人有返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返还的范围包括原物以及原物所生的孳息。例如,甲误将一笔钱转到乙的账户,乙因此获得的这笔钱及在账户中产生的利息都属于应返还的范畴。
对于善意得利人,若利益已不存在,则无需返还。按照《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比如,乙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误转的钱用于支付了自己的必要生活开销,且该笔钱已无剩余,那么乙可能无需返还。
而恶意得利人不仅要返还利益,若造成损失还需赔偿。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当受损方要求返还而得利人拒绝时,受损方可以先尝试与得利人协商,友好沟通,促使其主动返还。若协商不成,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还可以根据事先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若没有仲裁约定,受损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强制得利人返还不当利益。在整个过程中,受损方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