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证明开具地点因死亡情形而异,在医疗卫生机构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在家中自然死亡等情形,由社区(村)委会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具;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
在医疗卫生机构正常死亡的情况。当人员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因病自然死亡时,医疗卫生机构会根据相关规定和流程,为死者家属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开具死亡证明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和规范的流程来确定死亡原因等信息,其出具的证明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在家中自然死亡等情形。如果是在家中自然死亡、在养老机构等场所正常死亡,死者家属可以联系社区(村)委会,社区(村)委会在核实情况后,会为其出具相关证明。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出具死亡证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村)委会在当地具有熟悉情况、便于调查的优势,能够较为准确地了解死者的基本情况和死亡情形。
最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情况。比如因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等原因导致的死亡,或者卫生部门在初步判断时无法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情况,就需要由公安司法部门介入调查。公安司法部门会通过现场勘查、法医鉴定等专业手段,确定死亡原因和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公安司法部门的调查和证明具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科学依据,能够确保死亡证明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总之,不同的死亡情形对应着不同的死亡证明开具地点,了解这些规定和流程,有助于死者家属顺利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