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最长37天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间以及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总和最长为37天。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形下,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最长为7天。
而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从拘留到检察院作出是否批捕决定的时间是3 + 7 = 10天。
但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这是因为这类案件的调查难度相对较大,需要更多的时间来收集证据和查明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加上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7天时间,就达到了30 + 7 = 37天。
如果在这37天内,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犯罪嫌疑人将继续被羁押;如果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所以,刑事拘留最长37天是法律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而规定的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