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时,被拘留人的手机会由拘留所统一登记并保管,在被拘留人出所时返还。
当一个人被拘留后,其携带的物品包括手机,通常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拘留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手机属于非生活必需品,所以会被登记保管。
在实际操作中,拘留所工作人员会对手机等物品进行详细登记,记录物品的名称、数量、型号、外观等特征,以确保物品的安全和可追溯性。然后将手机妥善保管在专门的保管区域,防止丢失、损坏或被他人私自使用。
对于被拘留人来说,在拘留期间是不允许使用手机的。这是为了维护拘留所的管理秩序,保障监管安全。因为手机可能会用于传递信息、干扰案件侦查等,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当被拘留人拘留期满出所时,拘留所会依据之前的登记记录,将保管的手机等物品如数返还给被拘留人。被拘留人在接收物品时,也应当仔细核对,确保物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如果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家属需要联系被拘留人,一般可以通过拘留所的规定程序进行。比如,有些拘留所允许被拘留人在规定时间内拨打亲情电话,以满足其与家属沟通的基本需求。
此外,如果手机涉及案件证据等特殊情况,可能会被司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不会仅仅因为被拘留人被释放就返还,而是要等相关案件处理完毕,按照法律程序决定是否返还。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 第十一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看守所条例》 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