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后收监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因违反相关规定或出现特定情形,被司法机关取消取保候审,重新关押到看守所或监狱等场所继续羁押。
在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
当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这些规定时,司法机关有权决定将其收监。例如,犯罪嫌疑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使得司法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其行踪,影响案件的正常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就可能会被收监。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被取保候审人存在新的犯罪事实,或者有证据证明其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如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等,司法机关也会决定对其收监。
收监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失去在取保候审期间相对自由的状态,重新回到被羁押的环境,等待后续的法律程序和判决结果。所以,被取保候审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