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担保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债权人的债权并未消灭。后续一旦发现担保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当进入执行阶段发现担保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通常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法院会对担保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包括查询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股权等信息。如果经过法定的调查程序,确实查明担保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意味着案件的彻底结束,也不代表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这只是在当前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的情况下,暂时停止执行的一种程序处理。对于债权人而言,虽然此时无法立即通过执行担保人财产来实现债权,但依然享有对担保人的债权。
债权人需要密切关注担保人的财产状况变化。一旦发现担保人有新的财产线索,例如获得了新的收入、继承了财产、购置了房产或车辆等,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供这些线索,并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在收到申请并核实财产线索后,会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对担保人的新财产进行执行,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此外,债权人还可以与担保人进行沟通协商,尝试达成新的还款计划或解决方案。如果担保人有还款意愿但暂时没有财产,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制定一个合理的还款计划,明确还款的时间、金额等事项。这样既给了担保人一定的时间和机会来履行还款义务,也有助于债权人逐步实现自己的债权。
在整个过程中,债权人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等原因导致债权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同时,法院也会持续关注案件情况,在发现担保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