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履行的合同解除后,索赔需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一般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同时要遵循减损规则。
在合同部分履行后被解除的情况下,索赔是保障受损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要明确索赔的依据。如果合同中有关于违约赔偿的具体约定,那么通常应按照合同约定来进行索赔。合同约定可能包括违约金的数额、计算方式等内容。例如,合同约定若一方部分履行导致合同解除,应按照未履行部分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那么受损方就可以依据此约定向违约方主张相应的违约金。
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赔偿条款,则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赔偿范围。根据法律规定,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对方违约而直接遭受的财产减少,比如为履行合同已经支出的费用、因对方部分履行而导致的额外支出等。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合同如果正常履行,受损方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例如,某企业与供应商签订了原材料供应合同,供应商部分履行后合同解除,企业因无法按时生产产品而失去了原本可以获得的销售利润,这部分利润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
在索赔过程中,受损方还需遵循减损规则。即受损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比如,在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现对方违约可能导致合同解除时,受损方应及时寻找替代的交易机会,以减少损失。
此外,受损方在索赔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损失。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合同文本、付款凭证、发票、损失计算依据等。只有提供了充分有效的证据,才能在索赔过程中获得有力的支持。
部分履行的合同解除后的索赔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减损规则等多方面因素,并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和充分的证据来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