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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房产

2026-01-03 22:5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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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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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第三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能善意取得房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关于善意的认定:善意是指第三人在受让房产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例如,在房产交易中,若房产证上仅登记了夫妻一方的名字,第三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的信赖,有理由相信登记人有权处分该房产,一般可认定为善意。但如果第三人明知该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或者通过一些明显迹象应当知道转让人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擅自处分,就不能认定为善意。

合理价格的判断:合理价格要求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大致相当。如果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可能会被认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比如,市场上同地段、同类型的房产价格在每平方米2万元左右,而该房产以每平方米5000元的价格转让,这种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就可能存在问题。

完成登记手续:对于房产这类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进行产权登记。只有当房产已经完成过户登记到第三人名下,才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如果只是签订了买卖合同,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即使其他条件都符合,第三人也不能善意取得房产。

综上所述,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第三人若同时满足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以及完成登记这三个条件,就能善意取得房产;反之,则不能善意取得,另一方有权追回该房产。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房产(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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