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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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开庭说什么

2026-01-03 16:4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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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军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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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开庭时需围绕诉讼请求,清晰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情况和观点。

起诉离婚的开庭过程中,有多个方面的内容需要陈述。

首先是开场陈述。一般要表明自己的身份信息,接着明确表达自己的诉讼请求,即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这是整个庭审的核心诉求,需要清晰、坚定地传达给法庭。

然后是关于婚姻状况的陈述。要介绍双方相识、相恋及结婚的过程,比如是通过何种方式相识,恋爱时间长短,结婚的具体时间等。阐述婚后的生活情况,包括是否共同居住、有无生育子女等。如果存在分居情况,要详细说明分居的起始时间、原因等,因为分居情况在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时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重点是阐述离婚的理由。可以从夫妻感情不和的具体表现说起,例如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的原因、争吵的频率等。如果存在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法定过错情形,要提供具体的事例和相关证据。比如家庭暴力,要说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暴力的程度,最好能有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作为佐证。对于对方存在出轨等行为,也需要提供相应的线索或证据。

财产分割方面,要列出夫妻共同财产的清单,包括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说明自己对财产分割的意见和理由,比如某套房产是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应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涉及债务,也要明确债务的情况以及自己认为合理的承担方式。

若有子女,要表达自己对于子女抚养权的态度。说明自己抚养子女的优势,如稳定的收入、良好的居住环境、能够给予子女更好的教育和陪伴等。同时,对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要提出合理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在整个开庭陈述过程中,要保持冷静、理智,语言表达清晰、有条理。尊重法庭秩序和对方当事人,避免情绪化的表达。并且要根据法庭的引导和对方的陈述进行适当的回应和辩论。

起诉离婚开庭说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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