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担保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中,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此外,还有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
在担保法律关系中,签字担保是一种重要的行为,签字后担保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法律责任方面:
一是一般保证责任。若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形,比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一旦出现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且经过法定程序仍不能清偿的情况,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就要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即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进行偿还。
二是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具有选择权,既可以找债务人要求还款,也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要求还款,保证人不能以先找债务人追偿为由拒绝。
法律义务方面:
通知义务。当出现可能影响保证人利益的情况时,如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等,保证人有义务及时通知债权人。协助义务。在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保证人应协助债权人进行相关的调查、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等。保证人还需遵守保证合同中的其他约定,如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履行保证责任等。签字担保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担保人应充分了解自己可能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谨慎做出担保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