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不构成累犯,批复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累犯要求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而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不符合累犯构成条件。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关于缓刑的规定,《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这意味着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既然原判刑罚都没有执行,也就不存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情况。
从批复案例角度,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也遵循了上述法律逻辑。例如,对于曾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的,不认定为累犯。因为认定累犯的关键在于前罪刑罚是否执行完毕,而缓刑的性质决定了其不符合这一条件。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刑法条文的明确规定,还是司法实践中的批复案例,都能得出缓刑不构成累犯的结论,其核心依据就是缓刑的“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与累犯要求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存在本质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