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检察院传唤的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在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需遵守相关规定,其中就包括随传随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这是一般情况下检察院传唤的时间限制,目的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长时间的限制人身自由。
然而,当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时,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这是考虑到在一些复杂案件中,可能需要更多时间来进行调查和讯问,以查明案件事实。比如涉及多人犯罪、犯罪情节复杂、证据收集困难等情况,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来核实相关信息。
同时,法律还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这进一步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防止在传唤过程中出现侵犯人权的情况。检察院在进行传唤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