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价值1000元一般够治安拘留,但通常不够刑事拘留。
在法律层面,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处罚分为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情况。
从治安处罚角度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所以,故意毁坏财物价值1000元,已达到违反治安管理的程度,公安机关有权对行为人进行治安拘留等处罚。在实际执法中,即使财物价值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这种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和他人财产权益,通常会按照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从刑事处罚角度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由于1000元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中“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这一条件,一般情况下不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刑事拘留。不过,如果存在多次毁坏财物、纠集多人公然毁坏等其他符合刑事立案的情形,即使财物价值未达五千元,也可能会被刑事拘留并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