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37天不一定会放人,若到期后被批准逮捕则会继续羁押;若不被逮捕,通常是当天放人,而非第二天。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刑事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一般是拘留后的三日以内,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就形成了最长37天的拘留期限。
如果在37天的期限内,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犯罪嫌疑人将继续被羁押,并不会放人。只有当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时,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根据法律规定,这种释放通常是在当天执行。因为法律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在接到不批准逮捕的通知后“立即”释放,从法律严谨性和及时性角度出发,“立即”意味着在当天进行操作,而不是拖延到第二天。
不过在实际执行中,可能会受到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比如办理释放手续的流程、时间安排等。但总体原则是当天释放,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超期羁押。所以,刑事拘留37天是否放人以及何时放人,关键取决于人民检察院是否批准逮捕以及相关程序的执行情况,但正常情况下不被逮捕就是当天放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