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丢失仍可申请执行。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取判决书副本后再申请执行,途径包括联系原承办法官、到法院档案室查阅复印等。
在司法实践中,若遇到判决书丢失的情况,要申请执行可按以下步骤操作。
若想要获取判决书副本,可尝试联系原承办法官。法官手中通常会有案件的相关材料,包括判决书。可以前往审理该案件的法院,向法院的导诉台咨询原承办法官的办公室位置或联系方式,然后与法官取得联系,说明判决书丢失的情况,请求法官提供判决书的复印件并加盖法院印章,加盖印章后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还能到法院的档案室查阅复印判决书。每个法院都设有专门的档案室,负责保管各类案件的档案材料。前往法院档案室时,需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等。如果是委托他人代为查阅,除了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外,还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向档案室工作人员说明要查阅的案件信息,如案件的当事人姓名、案号、大致的审理时间等,工作人员会根据提供的信息在档案系统中进行查询,找到对应的案件档案后,即可申请复印判决书,并要求档案室加盖档案查询章。
在成功获取判决书副本后,就可以准备申请执行的相关材料。一般需要准备申请执行书,在申请执行书中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同时要准备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将这些材料一并提交给作出判决的法院或者有管辖权的执行法院,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就会依法启动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