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欠钱不还的纠纷中,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而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因此从法律规定层面,其具备作为证据的资格。
不过,要让聊天记录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发挥证据的作用,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是真实性,这意味着聊天记录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没有经过剪辑、拼接、篡改等伪造行为。例如,在聊天记录的提取过程中,最好能保留原始的存储设备,如手机、电脑等,并且在提交时可以同时提交相关的存储载体,或者通过公证机关对聊天记录进行公证,以增强其真实性的证明力。
其次是关联性,即聊天记录的内容要与欠钱不还的纠纷有直接关联。聊天记录中应清晰地体现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比如明确提及借款金额、借款时间、还款方式等关键信息。比如,一方在聊天中说“我借给你5000元应急”,另一方回复“好的,过段时间还你”,这样的记录就具有较强的关联性。
最后是合法性,收集聊天记录的方式必须合法,不能通过非法侵入他人手机、电脑等方式获取。如果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聊天记录,其合法性是能够得到认可的。
在实际的诉讼中,聊天记录往往不是孤立的证据,通常需要和其他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等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这样才能更有力地证明借款事实和欠款情况,从而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