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起诉或不起诉一般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流程中,对于起诉和不起诉的决定主体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规定,一般案件的不起诉决定,通常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经验,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
然而,对于一些重大、复杂案件的不起诉决定,则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决策机构,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部分资深检察官组成。重大、复杂案件往往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问题、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存在较大争议,通过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的方式,可以充分发挥集体智慧,保证决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在起诉方面,同样遵循类似的决策机制。对于普通刑事案件,经检察官审查后,若符合起诉条件,通常由检察长批准提起公诉。但对于一些疑难、敏感、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检察长也可能会提交检察委员会进行审议,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再决定是否起诉。
例如,在某些涉及新型犯罪、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案件中,检察官经过审查后,会将案件情况向检察长汇报。如果检察长认为案件较为复杂,就会组织检察委员会进行讨论。委员们会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是否起诉或不起诉。这种决策机制有助于确保检察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严格依法办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