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后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送看守所羁押,而不是送监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这里的拘留通常指的是刑事拘留,这一规定有着重要的意义和目的。
从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权益角度来看,及时送押至看守所,能避免被拘留人在非规范的环境下可能遭受的不公正对待。看守所有着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生活环境,能保障被拘留人的基本生活条件和人身安全。同时,也能防止在送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确保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从司法程序的规范性角度而言,将被拘留人及时送看守所羁押,便于后续司法机关开展相关工作。比如,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等侦查活动,能保证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而且,看守所作为专门的羁押场所,有完善的登记、管理等制度,有利于对被拘留人的信息进行准确记录和管理,保障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强调的是送看守所,而非监狱。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主要收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被拘留的人在未经过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只是犯罪嫌疑人,通常是被羁押在看守所,只有在被判处刑罚且符合收监条件后,才会被送往监狱执行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