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有贷款的房产,离婚时分配需根据不同情况处理。若房产为一方婚前个人首付并贷款购买,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归产权登记方,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若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付首付、贷款,按出资比例或约定分配。
在司法实践中,婚前购买且带有贷款的房产在离婚时的分配情况较为复杂,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判定。
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例如,男方婚前首付30万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子,贷款70万,婚后夫妻共同还贷30万,此时房产价值涨到150万。离婚时,房子归男方所有,剩余40万贷款为男方个人债务。对于夫妻共同还贷的30万及对应增值部分,需要进行计算补偿给女方。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产价值为150×(30÷100) = 45万,女方可获得这45万的一半即22.5万的补偿。
如果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并且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情况下该房产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会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若双方有关于房产分配的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比如双方婚前按照6:4的比例出资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若无其他约定,可能会按照6:4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
要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付首付,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还贷,且能证明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财产,在离婚分割时,对于共同出资首付部分,一般会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婚后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则归还贷方所有。
总之,婚前购买有贷款的房产在离婚时的分配要综合考虑购房出资情况、产权登记情况、还贷情况等多种因素,以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