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夜噪音扰民,不同类型的噪音归不同部门管理,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噪音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社会生活、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音归公安部门管理;城市轨道交通、铁路机车等交通噪音归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等部门管理。
在日常生活中,半夜遇到噪音扰民的情况,需要明确噪音的来源,才能确定具体由哪个部门进行管理。
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噪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以及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建筑施工噪声进行监管。例如,工厂在半夜违规进行生产作业,产生的噪音影响周边居民休息,或者建筑工地在禁止施工的时段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居民都可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社会生活、商业经营活动噪音: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也包含在内。这些情况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比如,半夜有人在居民区大声喧哗、举办聚会,或者商店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等,都属于公安部门的管理范畴。
交通噪音:城市轨道交通、铁路机车等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音,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例如,铁路沿线居民如果在半夜受到火车鸣笛等噪音的严重干扰,可以向相关的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当遇到半夜噪音扰民问题时,居民应先判断噪音类型,然后向对应的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以有效解决噪音扰民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条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