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抢夺罪预备犯,可以比照抢夺罪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刑法理论中,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抢夺罪预备犯就是为实施抢夺犯罪而进行准备活动,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刑罚的谦抑性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为预备犯虽然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一定的准备行为,但毕竟尚未着手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相对既遂犯要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抢夺罪预备犯的判刑,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首先是预备行为的程度,例如准备抢夺工具的数量、种类,策划抢夺的详细程度等。如果只是初步有了抢夺的想法,仅进行了一些简单的打听,与已经准备好专业的抢夺工具、详细规划好抢夺路线和时间等情况相比,其处罚会有所不同。
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如果行为人是初犯,且是因为一时经济困难等原因产生抢夺念头并进行预备,与那些多次有犯罪意图,专门为实施抢夺而精心准备的惯犯相比,在量刑时也会有所区别。
最后,还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如果预备行为已经引起了一定的社会恐慌,即使尚未实施抢夺行为,在量刑时也可能会相对较重。总之,对于抢夺罪预备犯的判刑,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