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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怎么看

2025-12-31 05: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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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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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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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区别在于两者的性质、主体、表现形式不同。买卖婚姻是一种严重违法甚至构成犯罪的行为,以婚姻为交易筹码,将妇女像商品一样买卖;而借婚姻索取财物虽也违背婚姻道德,但一般不构成犯罪,只是借婚姻关系索要财物。

从性质上看,买卖婚姻是封建包办婚姻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把妇女的人身当作商品,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是法律严格禁止的,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而借婚姻索取财物,本质上婚姻关系本身是基于双方自愿,只是一方(通常是女方或其父母)以各种借口向另一方索要一定数量的财物,这种行为虽违反了婚姻的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但一般不构成犯罪。

主体方面存在差异。买卖婚姻的主体通常是第三人,如父母、其他亲属等,他们掌控着婚姻的决定权,将妇女作为交易对象,强迫其与他人结婚。比如一些落后地区,父母为了获取钱财,将女儿许配给他人,女儿没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主体一般是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其近亲属,主要是借助婚姻关系来获取财物,婚姻关系的形成还是基于双方有一定的结婚意愿。

表现形式也有所不同。买卖婚姻通常是直接以财物作为交换条件,妇女如同商品被明码标价,交易完成后强迫其与指定对象结婚。例如某些地区存在的“换亲”“转亲”现象,背后往往伴随着财物的交易。借婚姻索取财物则更多表现为一方以结婚为条件,向对方提出一些财物要求,如索要高额彩礼、房产、车辆等,否则就不同意结婚。这种财物索取往往是在婚姻关系形成的过程中进行的,并非直接的买卖交易。

在法律后果上,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而借婚姻索取的财物,在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总之,准确区分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对于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序良俗具有重要意义。

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怎么看(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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