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关系和承揽关系存在多方面区别,主要体现在合同目的、主体地位、风险承担、合同内容侧重点等方面。
从合同目的来看。承包关系通常是一方将特定的经营项目、业务或工作交由另一方负责运营管理,以实现一定的经济或管理目标,比如企业承包经营,目的是让承包人对企业进行经营并获取利润。而承揽关系是以完成特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像制作一件工艺品,重点在于最终完成的工艺品这一成果。
主体地位有所不同。在承包关系中,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承包人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遵循发包人的整体规划和要求,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承包人要按照集体的统一规划进行农业生产。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定作人一般只对工作成果提出要求,不直接干预承揽人的工作过程,承揽人有较大的自主工作空间。
风险承担方面。承包关系中,承包人往往要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如市场风险、经营不善的风险等,比如企业承包经营,若经营亏损,承包人需承担相应责任。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主要承担工作过程中自身的风险,如工作失误导致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等,定作人一般不承担承揽人工作过程中的风险。
最后,合同内容侧重点不同。承包合同更侧重于对承包事项的整体运营和管理规定,包括承包期限、承包费用、双方在经营管理中的权利义务等。而承揽合同则着重于工作成果的质量、规格、完成时间以及报酬的计算和支付方式等。总之,承包关系和承揽关系虽然有相似之处,但在多个关键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