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屋贷款分割的计算需根据房屋购买情况、产权登记等多种因素确定。一般有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婚后共同贷款买房等不同情形,计算方式各有不同。
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计算补偿数额时,需先确定共同还贷部分占总房款的比例,再结合房屋的增值情况进行计算。例如,房屋总价款100万,首付30万,贷款70万,婚后共同还贷20万,离婚时房屋增值到150万。共同还贷部分占总房款的比例为20÷100 = 20%,那么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为150×20% = 30万,这30万一般由双方平分,即一方应补偿另一方15万。
婚后共同贷款买房,这种情况下,房屋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平均分割。对于尚未还清的贷款,也由双方共同承担。比如房屋价值200万,贷款还剩80万未还,那么房屋扣除贷款后的净值为120万,双方各分得60万的权益,同时也各承担40万的贷款债务。
父母出资参与购房贷款,若一方父母在婚前出资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该房屋一般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仍需进行分割。若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剩余贷款也由该方承担。若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贷款也按相应份额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