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劣兽药包含假药和劣药两个方面。假药是指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等情况;劣药是兽药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等情况。
首先来明确假药的范畴。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一是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比如用一些普通的添加剂冒充具有治疗功效的兽药,或者把低档次的兽药当作高档次的兽药来销售。二是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兽药的成分是其发挥作用的关键,如果成分与标准不符,就无法达到预期的治疗或预防效果。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变质的,被污染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兽药,也按照假兽药处理。
接下来看看劣药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兽药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成分含量不达标,会使兽药的药效大打折扣;不标明有效成分则会让使用者无法正确了解兽药的性质和使用方法。还有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情形。兽药的有效期和产品批号是保证兽药质量和追溯的重要信息,随意更改或不标明都会影响兽药的质量和使用安全。
假劣兽药不仅会影响动物的健康和养殖效益,还可能通过食物链对人类健康造成潜在威胁。因此,打击假劣兽药是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举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