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未明确列举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种类。《民法典》规定,一方在结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对于“重大疾病”的范围,法律没有具体界定,司法实践中通常结合医学标准和对婚姻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原《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但《民法典》对此进行了修改,将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规定为可撤销婚姻。《民法典》并未明确哪些疾病属于可导致婚姻被撤销的“重大疾病”。
从医学角度来看,一般可能涉及以下几类疾病:一是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如某些类型的血友病、白化病等。这类疾病可能会遗传给后代,对家庭和社会都会带来较大的负担。
二是指定传染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这些传染病具有传染性,可能会对配偶的健康造成威胁。
三是有关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精神疾病患者在发病期间可能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也难以履行婚姻中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重大疾病”,不仅仅依据疾病的种类,还要考虑该疾病是否会对另一方的生活、生育、健康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以及是否足以影响另一方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了上述可能对婚姻产生重大影响的疾病,另一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