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
雇佣关系具有以下特点。从主体角度来看,雇佣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隶属性。受雇人需要听从雇佣人的指挥和安排,在雇佣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例如家庭雇佣保姆,保姆需要按照雇主的要求完成打扫卫生、做饭等日常家务工作,工作的时间、内容等都在一定程度上由雇主决定。在报酬支付方面,通常以劳动时间为计算依据,如按小时、天、月等支付工资。而且雇佣关系中,受雇人提供的是单纯的劳务,并不要求必须有劳动成果。在责任承担上,如果受雇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佣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雇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佣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揽关系则有不同的特征。承揽关系强调的是工作成果的交付。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定作人要求的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符合要求的工作成果。比如装修公司为业主装修房屋,装修公司要按照业主的要求完成房屋装修这一工作成果。在报酬支付上,一般是按照完成的工作成果来计算报酬,而不是单纯依据工作时间。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具有自主性,定作人一般只关注工作成果,而不干预承揽人的具体工作过程。对于责任承担,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总之,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