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情形下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会有不同的起算方式。
在房屋相关诉讼中,明确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非常关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对于常见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果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那么买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卖方逾期交房这一事实的日期,就是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比如合同约定 2024 年 1 月 1 日交房,而卖方未按时交房,买方在当天就知道了权利受到损害,此时诉讼时效就从 2024 年 1 月 1 日开始计算。
在房屋质量问题纠纷中,如果是隐蔽的质量问题,在房屋交付时难以发现,那么从购房者发现质量问题并知道可以向相关责任方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例如购房者入住一段时间后,发现房屋墙体出现裂缝,经专业机构鉴定是房屋质量问题,此时诉讼时效从购房者得知鉴定结果之日起算。
如果是房屋侵权纠纷,比如他人非法占用房屋,房屋所有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被非法占用的日期为诉讼时效起算点。
不过,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避免过长时间后再处理纠纷带来的困难。所以,在涉及房屋的各类纠纷中,相关权利人要及时关注自身权利状况,在诉讼时效内积极主张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