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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保管人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

2025-12-29 08: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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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承担妥善保管、专属保管、不得使用保管物、返还保管物等义务,以及保管不善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危险通知责任等。

在保管合同里,保管人有着明确的责任和义务。首先是妥善保管义务。保管人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妥善保管保管物。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例如,保管一批生鲜食品,就需要按照要求在合适的温度和湿度环境下进行保管。

专属保管义务也是保管人的重要责任。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如果保管人违反此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为了保障寄存人的信任和保管物的安全。

保管人还有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在保管期间,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保管人不能将寄存的车辆擅自开出去使用。

返还保管物义务同样关键。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如果保管的是货币,保管人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从责任方面来看,保管人承担保管不善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如果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当保管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危险时,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这就是危险通知责任。

保管合同保管人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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