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一万元以下通常不会直接判刑,若满足一定条件,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数额较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偷税一万元以下,若未达到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比例要求,一般不构成逃税罪,不会被判刑。
即使偷税行为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但如果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能够积极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已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法律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过存在例外情况,如果纳税人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逃税行为的,即便偷税一万元以下,也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际情况中,税务机关对于偷税行为首先会进行调查和认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包括责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等。只有在符合特定刑事立案标准且不满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时,才会由司法机关介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