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并未对唯一住房能否强制执行作出专门规定,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唯一住房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在司法实践中,唯一住房并非绝对不能被强制执行。过去,很多人认为唯一住房不能执行,但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例如,被执行人的成年子女名下有房产,并且有能力为被执行人提供居住场所,那么被执行人以唯一住房为由阻止执行,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有些被执行人在债务产生后,为了避免房屋被执行,将自己名下的其他房产转让,这种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法院不会让其得逞,即便该房屋是其现有的唯一住房,也可以强制执行。
最后,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在这种情况下,保障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一定期限的居住权益,法院也可以对唯一住房进行执行。
总之,法院在执行唯一住房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居住权益的前提下,依法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强制执行唯一住房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