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无效和否决投标存在一定区别。投标无效通常是指投标文件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某些关键方面存在实质性缺陷,在开标阶段或初步审查时就被判定不符合基本要求;否决投标则是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评审后,认为其不符合要求而做出的决定。
一、判定时间不同 投标无效的判定一般发生在开标环节或者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初步阶段。比如在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密封,就可当场判定投标无效。而否决投标是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所有通过初步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后作出的。例如,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技术方案时,发现某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明显不能满足项目的技术要求,此时会作出否决投标的决定。
二、发起主体不同 投标无效既可以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阶段或初步审查时作出判定。例如,招标代理机构在检查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情况时,发现未按要求签字盖章,可直接判定投标无效。而否决投标的主体是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是依据法定程序组建的,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只有他们有权作出否决投标的决定。
三、法律后果不同 投标无效意味着该投标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投标文件不会进入后续的评标程序。若某投标人的投标无效,其投标保证金一般会按规定退还。而否决投标是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的否定,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丧失了中标机会,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来处理。
四、适用情形不同 投标无效的情形通常是一些形式上的、明显违反招标文件基本要求的情况,如未按时送达投标文件、未提供投标保证金等。否决投标的情形更多涉及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技术方案不满足要求、商务条款存在重大偏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