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利内容丰富,涵盖人身监护权和财产监护权两方面。人身监护权包含住居所指定权、交还请求权、被监护人身份行为及身上事项同意权、抚养义务、对被监护人监督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等;财产监护权包括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权、使用权、处分权等。
首先来了解人身监护权。住居所指定权是指监护人有权为被监护人指定居住和生活的场所,保障其生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例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会为其选择合适的居住环境,以利于成长。交还请求权则是当被监护人被他人非法掳掠、诱骗或隐匿时,监护人有权要求交还被监护人。这能确保被监护人处于监护人的合法监护之下。
被监护人身份行为及身上事项同意权也很关键。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监护人的同意,像未成年人进行重要的医疗手术等事项,需监护人签字同意。抚养义务是监护人必须保障被监护人的生活需求,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等,让被监护人能够正常生活和学习。
对被监护人监督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监护人要监督被监护人的行为,防止其实施违法犯罪或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同时要对其进行品德、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使其健康成长。
财产监护权方面,管理权是指监护人要妥善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包括对财产进行登记、保管等。比如,为未成年人管理其继承的财产。使用权是在不损害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前提下,监护人可以合理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以满足被监护人的生活需要。处分权相对比较严格,监护人原则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除外。例如,为了给被监护人治疗重大疾病,监护人可以处分其部分财产。总之,监护权利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在生活和财产方面得到妥善的照顾和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