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签署的补充协议一般是具有效力的,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从法律层面来看,离婚后签署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行为人需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签署补充协议的双方应当是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成年人,精神状态正常,能够理解协议的内容和后果。例如,双方在签署协议时不存在因精神疾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情况。
意思表示要真实。即双方签署协议是出于自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比如,一方不能以威胁对方人身安全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迫使对方签署协议。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后,协议内容要合法合规,不违背公序良俗。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例如,协议不能约定逃避法定义务的内容,像逃避抚养子女的义务等。
此外,如果补充协议涉及到财产分割等重要事项,最好进行公证或者有见证人在场,以增强协议的证明力。在实际生活中,离婚后签署补充协议是常见的情况,只要满足上述条件,该补充协议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旦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另一方可以依据协议和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