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女方不迁户口,男方可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要求女方户口迁出,若女方拒不配合,派出所可按规定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也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促使女方主动迁户。
在离婚案件中,女方不迁户口的情况时有发生。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可采取以下办法解决。
首先是通过派出所办理。根据户籍管理相关规定,离婚后一方不迁户口,另一方可以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具体来说,男方可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说明离婚情况以及女方不迁户口给自己带来的不便等情况。需要携带的材料通常包括身份证、离婚证、户口本、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等。如果女方经通知后仍不配合迁户,派出所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将女方的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
其次是协商解决。毕竟曾经有过夫妻情分,双方可以心平气和地坐下来沟通,了解女方不迁户口的原因。可能女方暂时没有合适的落户地址,或者存在其他顾虑。男方可以给予一定的时间和帮助,比如协助女方寻找落户地点等,促使女方主动迁户。
再者是法律途径。如果协商不成,男方也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要求女方履行迁户的义务。虽然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单纯的户口迁移纠纷,但如果在离婚协议或判决中明确约定了女方有迁户的义务,男方可以依据此向法院起诉女方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以此来促使女方迁户。
总之,离婚女方不迁户口虽然会带来一些困扰,但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在处理过程中,要注意遵循法律法规,以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