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撤诉案件,法院一般会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诉讼程序终结。原告在撤诉后,若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通常不予受理。
在离婚诉讼中,撤诉是指原告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当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后,法院会对该申请进行审查。
法院审查的重点主要在于撤诉是否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没有受到胁迫、欺诈等不当情形。如果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况,法院会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一旦裁定准予撤诉,该离婚诉讼程序便就此终结,这意味着双方的婚姻关系在法律程序上暂时恢复到起诉前的状态,并没有通过此次诉讼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撤诉之后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对于原告而言,如果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通常不予受理。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避免司法资源的过度浪费。
不过,如果存在新情况、新理由,例如在撤诉后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表明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原告可以不受六个月的限制,随时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此外,对于被告而言,在原告撤诉后,如果被告有离婚的意愿,可以主动提起离婚诉讼。此时,法院会按照正常的离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查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