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认购书一般具有法律效力。它是出卖人与买受人就房屋买卖相关事宜进行初步约定的文书,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需按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房屋认购书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具备合同的一般特征,依法成立并生效。
房屋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双方的约束上。对于购房者而言,签订认购书后通常需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相应的款项。例如,认购书中可能约定购房者应在签订认购书后的一定期限内支付首付款并签订购房合同。如果购房者未能按时履行这些义务,就可能构成违约,开发商有权依据认购书的约定没收购房者交付的定金。
对于开发商来说,同样需要按照认购书的约定履行义务。比如,开发商要保证在约定的时间内为购房者保留特定的房屋,不能将该房屋另行出售给他人。若开发商违反约定,将房屋卖给了第三方,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可能包括返还定金、赔偿损失等。
然而,房屋认购书与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还是存在一定区别的。认购书通常只是对房屋买卖的一些基本条款进行初步约定,如房屋位置、面积、价格、付款方式等,而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则会更加详细和全面,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更深入的规定。但这并不影响认购书本身的法律效力,它是双方进一步签订正式合同的基础和前提。
综上所述,房屋认购书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应当认真对待,严格按照认购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