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死亡后,遗属一般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此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可继承,若有工伤保险相关情况,还可能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一、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1. 丧葬补助金:主要用于补助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所产生的费用。其标准在不同地区有所差异,有的地方是按照固定金额发放,比如某地规定丧葬补助金为5000元;有的则是按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来计算,如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放3个月的工资作为丧葬补助金。
2. 抚恤金:是给予职工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计算方式同样因地区而异,有些地区根据职工生前的工资水平和工作年限来确定,例如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按生前月工资的若干倍发放;有些地区则与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挂钩。
3.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继承:职工在职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一部分进入统筹账户,一部分进入个人账户。职工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依法继承。比如职工每月缴纳养老保险费500元,其中200元进入个人账户,工作若干年后个人账户累计有一定金额,这部分金额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
二、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因工死亡情况)
1.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例如,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万元,那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就是4万×20 = 80万元。
2.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假设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丧葬补助金则为5000×6 = 30000元。
3.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