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质量问题的维修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能由卖方、买方或双方共同承担,也可能由开发商、物业等第三方负责。
若质量问题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如果合同中清晰表明卖方应对某些质量问题负责维修,那么当出现这些问题时,卖方就有义务承担维修责任。例如,合同约定卖方需保证房屋的防水在一定期限内正常,若在该期限内出现漏水问题,卖方应负责维修。
对于隐蔽质量问题。若在房屋交付时,这些问题是难以发现的隐蔽瑕疵,且卖方知晓但未告知买方,那么卖方应承担维修责任。比如房屋的墙体内部存在钢筋生锈等结构问题,卖方在出售时故意隐瞒,买方在入住后发现,这种情况下卖方需负责解决。
质量问题如果是由于房屋本身的建造质量缺陷导致,且房屋仍在开发商的质保期内,那么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像新建不久的二手房,若出现墙面裂缝等问题,经检测是房屋建造时的质量问题,在质保期内就可找开发商。
另外,对于一些公共区域的质量问题,如电梯故障、小区道路损坏等,属于物业管理的范畴,应由物业负责维修。物业收取了业主的物业费,就有义务对公共区域进行维护和管理。
最后,若质量问题是由于买方使用不当造成的,那么维修责任自然由买方承担。例如买方自行对房屋进行不合理的改造,导致水管破裂等问题,就需要买方自己负责维修。总之,二手房质量问题的维修责任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相关合同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