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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损失费怎么计算的

2025-12-26 07: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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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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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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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损失费通常有两种计算方式。若购房合同中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若合同没有约定,则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房地产交易中,延期交房是较为常见的问题,而确定延期交房损失费的计算方法至关重要。

合同约定计算方式: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买卖双方一般会对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其中就包括延期交房损失费的计算标准。这种约定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例如,合同可能约定开发商每逾期交房一日,按照购房者已付房款的万分之几支付违约金。假设购房者已付房款为 100 万元,合同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二,那么开发商每逾期一天,就需要向购房者支付 1000000×0.0002 = 200 元的损失费。

无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当购房合同中没有对延期交房损失费作出约定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租金标准通常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能反映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基本情况。而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租金标准则更具针对性和专业性,会综合考虑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装修情况等因素。例如,某套房屋因开发商延期交房,周边同地段同类房屋的月租金经评估为 3000 元,那么在延期交房期间,开发商就应按照每月 3000 元的标准向购房者支付损失费。

此外,在实际计算延期交房损失费时,计算的起始时间一般是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截止时间通常是开发商实际交房之日或者视为交房之日。同时,如果购房者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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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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